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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僵尸企業”國內外有哪些處置辦法,僵尸企業轉型升級平臺看讓的了解

   看讓企業資源交易平臺獲悉我國處置僵尸企業的主要措施:

   并購重組,這是一次性整體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購重組來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前提是,僵尸企業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而且對并購主體來說存在有進行資源與資產整合以提升企業經營效益的空間。

   托管經營,這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并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的一種經營方式。

   扶持發展,這是針對那些因為突發性問題而陷入經營困境,但其資產質量較好,市場前景明朗的企業,采取的必要的幫扶措施,幫助企業重新煥發發展活力,以發展實現自我脫困。

   破產退出,目前對無法持續經營的僵尸企業往往采取如下四種方式退出市場:一是直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注銷企業;二是企業債務纏身、經營困難,又長期不履行年檢等義務,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是企業既不申請注銷,也未被吊銷營業執照,而是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跑路”逃廢債務;四是通過司法程序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我國處置僵尸企業的主要措施

   1.并購重組

   并購重組是一次性整體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重要方式。采取并購重組來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前提是,僵尸企業現有資產和資源仍具有一定價值,而且對并購主體來說存在有進行資源與資產整合以提升企業經營效益的空間。對并購主體來說,通過低成本的并購,獲得了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源或資產;對僵尸企業來說,通過并入并購主體成為其新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妥善解決員工安置問題的基礎上,可以有效解決原來的經營困難問題。

   2015年前三季度,306家上市央企及其旗下子公司中出現虧損的達67家,占比約為21%。在國企改革大背景下,并購重組已成為助力國企擺脫虧損困境的一劑良方。針對煤炭行業的整體性困境,國家發展改革委也指出,要加快推進小煤礦關閉淘汰和兼并重組,總結和推廣一些地區行業有效的經驗,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對中小型煤礦進行兼并重組,以推動解決煤炭行業僵尸企業問題。

   調研中發現,通過并購重組手段解決僵尸企業問題,在各地都有廣泛運用,而且地方政府也在推動優勢企業并購重組僵尸企業方面采取了諸多配套舉措,以降低并購重組的資金成本與時間成本,推動并購主體加快并購重組進程。廈門合興包裝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對浙江越州紙品有限公司的兼并重組是通過并購重組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不但有效盤活了原經營困難企業的設備與土地等資產,解決了原企業職工就業問題,而且幫助上市公司擴大了產能與市場,實現了并購重組雙方與地方政府的共贏。

  2.托管經營

   所謂托管,是指企業所有者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并能夠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以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責權利關系的一種經營方式。也就是通過契約形式,受托方有條件地接受管理和經營委托方的資產,以有效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托管經營通過“外在于”企業的經營者投入一定數量的啟動資金,并把有效的經營機制、科學的管理手段、科技成果、優質品牌等引入企業,對企業實施有效管理。同時,托管經營過程中受托方憑借自身的管理和資金優勢獲取一定的經濟回報。

   托管經營適用于一些經營惡化、挽救乏術、瀕于倒閉的企業,比如一些產品、技術、設備、人員老化,鮮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一些債務負擔沉重甚至資不抵債而又告貸無門的企業,一些經過多次和多方式整頓而無效的企業等。也適用于一些暫時能夠維持運轉但已明顯感到經營管理力不從心的企業;企業的原始產權主體既無力自我經營企業,又不愿放棄或不愿輕易放棄企業所有權,托管就可能成為佳的重組方式。

   或者是當運用其他方式(如兼并、收購、破產等)進行企業重組存在體制性障礙時,可通過托管方式暫緩原始產權的轉讓,而先將法人產權讓渡出去,一方面先努力救活企業,另一方面設法予受托方更優惠的經營條件,以滿足受托方的利益要求。當適用其他方式進行企業重組存在資金投入過大的障礙時,可考慮托管辦法。此時托管可有效地緩解買方主體的資金壓力,因而它可暫不進行原始產權的變更,進而可暫時免交購買這項產權的費用;蛘呤钱斮I方主體一時說不準購買目標企業的未來前景,亦或本不想購買目標企業原始產權時,可通過托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小這項投資的風險。

   在20世紀90年代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與國有企業托管經營,曾經作為國有企業脫困的手段廣泛采用。托管脫困的關鍵在于,要為僵尸企業找到一個具有較好資金投入能力和優秀管理能力的托管方。但在實踐中,找到一個合適的托管方可能并不容易。

   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曾經先后托管處置了大量中小特困國有企業,在這方面積累的豐富經驗。根據國資委的批復,國資委將部分中央企業或其整體上市后的非上市資產、非主業資產、不良資產及所屬經營不善的企業等,通過托管、無償劃轉、收購、資產置換等方式移交給國投公司,由國投公司按照市場原則和有關規定,進行持股經營或清理處置。截至2004年底,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累計處置資產管理類項目近500個,回收資金40億元。

   2005年以來,按國資委部署,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又先后托管了中國包裝總公司、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等經營困難企業。經過多年努力,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圓滿完成了對中國包裝總公司、中國高新集團的托管任務,成功化解高新張銅危機。2010年2月,中國包裝總公司并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子企業。2010年12月,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整體并入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成為其全資子企業。

   調研發現,雖然托管確實在特定時期在處置國有僵尸企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也存在大量僵尸企業長期托管經營卻既難以扭轉經營困境也難以有效退出的問題。廣東省廣物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所托管的幾十家省屬特困國有中小企業,由于歷史遺留的欠稅與職工安置等問題,絕大多數企業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處置。

   3.扶持發展

   針對那些因為突發性問題而陷入經營困境,但其資產質量較好,市場前景明朗的企業,可以采取必要的幫扶措施,幫助企業重新煥發發展活力,以發展實現自我脫困。對這類具備自我發展脫困的企業來說,所需要的就是為他們止血和輸血。

   從多年來國有企業改革歷程中扶持國有企業脫困發展的經驗看,所謂止血,也就是要想方設法減少僵尸企業的經營壓力;包括臨時性、適當減免僵尸企業稅收,暫緩征繳或適當減免僵尸企業五險一金費用,減免僵尸企業利息或暫緩還本付息,減免僵尸企業各類費用征收;同時,政府部門應積極協調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暫時凍結與企業相關的咨詢與執行,避免企業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

   所謂輸血,就是根據企業持續發展需要,繼續為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避免抽貸壓貸;或者是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采取債轉股的方式,一次性解決企業負債率過高與還本付息壓力過大等問題;或者是幫助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等渠道籌措發展所需資金;或為企業產品結構調整、技術研發等提供必要支持,以幫助僵尸企業順利渡過難關;或者推動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深入進行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企拖經濟改革后腿的狀況變得日益明顯,11000家國企中有63%的企業虧損。采取措施扶持國有企業發展成為當時為緊迫的任務之一,正因為如此,三年脫困的國有企業改革順應而生。在三年脫困時期,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國有企業持續發展自我脫困的舉措,取得了顯著成效,為新世紀國有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奠定了堅實基礎。

   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進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1994年開始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2473家國有企業,到1999年底,已有2016家按《公司法》改為公司制企業,中央管理的94家國有企業有38家進行了改制,520家國家重點企業中有257家上市或部分上市。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國有企業內部改革普遍加快了步伐,內部的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債轉股、技術改造貸款貼息等政策,直接促進了企業扭虧脫困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同時,政府積極整頓市場秩序,嚴禁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改善了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經過各方面的艱苦努力,1999年國有企業改革與脫困出現了轉折性變化,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實現利潤達到967億元,比1998年增長84.2%,創五年來高水平。1997年底的6599戶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到1999年7月末,有3648戶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通過自我發展實現了脫困。

  4.破產退出

   目前看,無法持續經營的僵尸企業往往采取如下四種方式退出市場。第一種是,直接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注銷企業,但前提條件是企業股東必須作出企業無債務的承諾。第二種是,企業債務纏身、經營困難,又長期不履行年檢等義務,被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三種是,企業既不申請注銷,也未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是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企業經營者“跑路”逃廢債務。第四種是,通過司法程序破產退出,包括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在法律上,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序。1986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在全國人大獲得通過;自此以來,破產退出成為解決僵尸企業的重要路徑之一。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針對國有企業的破產退出問題國家還出臺了一些具體規定。1994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國有企業破產退出做出了具體安排,提出了具體政策要求。1996年8月,財政部制定了《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就國有企業破產退出過程中的財產處置問題做出了規定。為此,為加快推進國有企業的政策性破產退出,國務院成立了全國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該領導小組先后發布了《關于做好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等前期準備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對國有企業的破產退出進行了規范與推進。

   在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除了兼并重組之外,確實也通過政策性破產退出淘汰了一批小企業。自1994年實施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退出以來,截至2000年底,北京共實施國有企業破產項目122個,涉及企業資產總額約54億元人民幣,負債總額約78億元,職工總數約6.8萬人。財政部透露,1994年至2007年底,全國共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國有企業達4936戶,核銷的金融債務3872億元,安置關閉破產企業職工949萬人,需要退出市場的國有大中型僵尸企業和資源枯竭礦山,有近三分之二實施了關閉破產。2008年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全面停止以來,與非公企業一樣,國有企業也走上了市場化破產退出道路;在各級國資委的推動下,部分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實現了依法破產退出。

   對嚴重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來說,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申請破產,通過司法渠道依法退出,是一個可行的選擇。但事實上,長期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實施了破產退出。

   據高人民法院統計,全國每年經工商部門注銷的企業超過300萬家,而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破產案僅幾千件;近10年來,全國法院審理的破產咨詢一直在下降,2003年至今,全國法院審理的破產咨詢以超過12%的比例逐年下降,2013年只有1998件,通過司法渠道破產退出的企業不足1%。

   在依法破產退出渠道選擇上,國有企業稍好于非公企業;在申請破產企業中,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占絕大多數,2003年到2012年全國審結的40483起破產案中,國有企業占55.75%,集體企業占25.67%。

   企業退出市場為何不走正規的破產程序?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方面,在企業主看來,破產不但“丟面子”,同時還有一種更大的擔心:一旦進入破產程序,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種種不規范、甚至違法問題會暴露并被追究責任,一些人因此寧可選擇“跑路”,也不愿申請破產。

   另一方面,債權人也不愿接受破產的事實,他們普遍認為,企業如申請破產,資產就會拍賣,所有債權人一哄而上,利益就會受損。而且,破產程序復雜,處理起來時間較長,影響了債權人和企業申請破產退出的積極性。


   我國各級政府幫扶解決僵尸企業的主要經驗

   1.財稅止血措施在僵尸企業解困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在幫扶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過程中,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都出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財稅優惠措施:如降低困難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暫緩或減免困難企業五險一金費用,暫;驕p免困難企業需繳納的其他稅費,允許困難企業擴大失業保險金支付范圍,對困難企業員工分流培訓給予補貼,將政府投資轉變企業資本金。這些減免稅費的舉措,以及債轉股的舉措,有利于減少困難企業的資金支出,緩解企業運行資金壓力,增強困難企業自我發展脫困能力。

   2.職工穩妥安置是政府幫扶解決僵尸企業問題的重要目標

   無論是社會發展,還是經濟發展,都需要一個穩定的外部環境。解決僵尸企業脫困問題,也必須以穩定為前提,以穩定為目標。各級政府都高度重視僵尸企業脫困過程中,尤其是大型僵尸企業破產退出過程中可能帶來的職工安置問題。

   為穩妥安置國有企業脫困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問題,中央層面先后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關于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地方政府層面也出臺了相關政策文件,或者是在僵尸企業兼并重組、破產退出工作中明確提出了相關要求。

   3.銀行積極參與是僵尸企業脫困的活力來源

   僵尸企業脫困,需要銀行提供強力支持。在實踐工作中,大量僵尸企業的脫困,其實都是在銀行的支持下完成的。在國有企業三年脫困時期,銀行對特困國有企業的免息停息以及寬松的還本付息政策,對推動優勢國有企業兼并重組特困國有企業發揮了重要作用,降低了兼并重組成本,激發了兼并重組動力。

   對那些一時遇到困難但發展前景仍好的僵尸企業來說,更是離不開銀行的支持。政策層面,李克強總理明確提出,銀行不得對雖遇困難但具有發展前景的企業進行抽貸壓貸;在信貸實踐中,不少銀行都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自覺或是在政府的推動下,繼續保持了對困難企業的信貸支持。

   4.政府積極溝通協調對解決僵尸企業問題必不可少

   地方政府在僵尸企業脫困工作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們不僅為僵尸企業提供了必要的財稅、費用減免支持,而且在僵尸企業兼并重組、破產退出的過程中,發揮了必不可少的溝通協調作用。

   為推動僵尸企業脫困,實現地方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困難企業幫扶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處理僵尸企業脫困工作。他們的工作服務范圍不僅涉及為困難企業兼并重組、破產退出尋找合適的購買方,也包括幫助企業就融資問題與銀行進行溝通協調,就資產過戶、證照辦理等手續與地方政府部門協調。

   5.應嚴格認定僵尸企業并加強惡意逃廢債行為懲處

   首先,必須對困難企業進行嚴格認定,明確哪些企業可以納入到政府幫扶的范圍。陷入經營困境的企業數量眾多,政府不可能對所有經營困難的企業都進行幫扶。作為困難企業幫扶工作的前提,就是提出明確標準,對擬列入幫扶范圍的困難企業進行認定。在這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各自提出了具體的標準。

   其次,必須加強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當前有一些不誠信的民營企業主,在企業陷入資不抵債困境時,選擇了“跑路”逃廢債務的惡劣做法;也存在部分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惡意轉移企業資產,做虧企業,然后以依法破產方式,逃廢債務。與直接“跑路”相比,后一種方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顯得較為隱蔽。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各種惡意逃廢債務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


  美日兩國處置僵尸企業的經驗

   1.美國的成功經驗

   美國經濟也遭遇過僵尸企業帶來的麻煩。20世紀80年代,美國東方航空公司在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仍獲準繼續飛行,從而拖垮了美國航空業。2007年次貸危機爆發,將美國企業再次拖入嚴重虧損的泥潭。不僅花旗集團、通用汽車公司和美國國際集團等大企業虧損累累的,鋼鐵業、航空業、零售業大量企業也演變成為僵尸企業。布什政府劃撥了巨款拯救岌岌可危的銀行和汽車制造企業,奧巴馬政府也被迫繼續采取拯救措施支撐陷入危機的金融和非金融企業,以挽救就業機會。

   但在對陷入經營困境僵尸企業的處置方式上,美國采取了兩種截然不同的策略:對那些確實扭虧無望的企業,放任其通過破產渠道退出市場,或通過破產重整實現再生;而對那些核心業務仍在健康發展,只是融資來源暫時枯竭的僵尸企業實施政府救助。

   美國政府及金融部門認為,如果不加區分地支持所有企業,只會使危機進一步加劇,并且降低增長率。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前董事長威廉·伊薩克指出:“如果企業管理不當,缺乏解決問題的合理計劃,他們就應該痛下狠手,讓它倒閉!

   對那些有拯救價值的僵尸企業,美國政府繼續協調金融機構給予資金幫助,或者通過國有化直接提供財政資金予以幫助,同時幫助其進行破產重組。通用汽車是美國政府成功救助的典型案例。

   2008年金融危機開始前,通用汽車就已經連續三年虧損,金融危機更是讓通用汽車雪上加霜。為避免整個汽車產業的崩潰,美國聯邦政府出臺了“不良資產救助計劃”,開始向通用、克萊斯勒和包括美國國際集團在內的多家大型金融機構注資。其中,美國政府以495億美元援助貸款獲得通用汽車公司9.12億股,持股比例相當于60.8%。救助咨詢原本爭議不斷,被認為是拿納稅人的錢冒險。但事實證明,這次救助相當成功。2010年,通用汽車公司凈利潤為47億美元,實現扭虧為盈;2011年,公司凈利潤進一步增長到76億美元。由于政府的救助,美國汽車行業的復蘇速度很快,且在金融危機之后,創造了大量的就業崗位。

   美國救助汽車行業之所以成功,得益于嚴苛的流程,以及企業“造血”功能的重新運轉。政府救助企業有先決條件,即這個企業可以救!翱刹豢梢跃取迸袛嗤耆谄髽I自身的“造血”功能能不能再次激活。通用汽車公司基于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提出破產重組,之后企業提交了重組計劃,經過專家審核認可后進行了重組,然后才從政府那里拿到了救助資金。

   此外,還有一個硬性規定是,一旦企業重組失敗面臨破產清算,必須償還政府貸款本息。這就從事前和事后兩個方面,保證政府在“輸血”救助時不會承擔過大風險,同時還能再次激活企業“造血”潛力,實現企業起死回生。

   2.日本的失敗教訓

   20世紀90年代初,日本股市和樓市暴跌導致銀行不良債權激增,日本政府并未及時處理這一問題。銀行努力通過追加貸款暫時緩解不良債權問題,使欠債公司免于被迫裁員,幫助企業茍延殘喘,但結果是本應退出市場的大量僵尸企業存活下來。

   數據顯示,至2005年左右,將近30%的基建、房地產、零售、制造業和服務業相關企業都屬于僵尸企業。僵尸企業缺乏創新活力,生產效率得不到提高,成為導致經濟增長速度放緩,使日本陷入“失去的二十年”。

   當時日本政府并未關閉這些銀行、企業或對它們進行資本重組,而是通過提供公開或不公開的擔保,以及零星的政府紓困,讓這些銀行保持著低限度的運轉。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資近90%投入至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毫無進一步發展空間的領域。2002年,日本政府決定設立政府主導的產業再生機構,救助瀕危企業加速銀行不良債權的處置。

   通過建立產業再生機構,日本政府希望可以達到兩個政策目標:一是在企業經營惡化的早期幫助其進行重組,避免企業經營狀況進一步加速惡化,可以強化產業的整體競爭力;二是遏制新增銀行不良資產,及時處理金融企業的不良債權,減少銀行不良資產的累積,有助于恢復金融中介的正常作用。

   為規范產業再生機構運行,2003年日本國會正式通過了《產業再生機構法》。政府雖然出動了巨額財政,成立專門處置機構,但并未帶來經濟的發展。這些“僵尸銀行”和“僵尸企業”既無活力,也未倒閉,不但不可能對經濟增長形成支持,還不斷地占用著社會資源,極大地阻礙了經濟增長。

   為何銀行明知這是個無底洞,還要出手紓困呢?

   首先,從政治方面來說,這些僵尸企業帶來了大量就業,一旦破產,將導致大量人口失業,這是日本政府不愿看到的,因此對銀行施加壓力對這些企業進行救助。

   其次,從銀行方面來說,一旦中斷救助,這些企業無疑將面臨倒閉風險,這將使銀行之前的貸款無法收回。這不但影響銀行的利潤,還將令銀行的壞賬準備金面臨巨大壓力。

   此外,這還將導致這些企業的其他貸款方紛紛效仿,增加整個經濟的下行風險。因此,銀行不得不走一步看一步,持續輸血這些僵尸企業。

   由于日本在“僵尸企業”上猶豫不決,使大量富有活力的企業喪失機會,并終吞下苦果。因此,如何遏制“僵尸經濟”拖累經濟增長,防止類似日本十年衰退悲劇重演,成為中國當局需要深刻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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